官宣! 防疫經費:40元/天/人,列入工程造價! 關于工期,人、材、機費用調整細則
- 分類:行業動態
- 作者:
- 來源:湖南省住建廳、浙江省住建廳、鄭州建設局、青島住建局等解讀
- 發布時間:2020-02-19
- 訪問量:0
【概要描述】一、關于工期調整新冠疫情順延工期計算方式:順延工期計算從當地省市政府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至解除之日止;
官宣! 防疫經費:40元/天/人,列入工程造價! 關于工期,人、材、機費用調整細則
【概要描述】一、關于工期調整新冠疫情順延工期計算方式:順延工期計算從當地省市政府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至解除之日止;
- 分類:行業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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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湖南省住建廳、浙江省住建廳、鄭州建設局、青島住建局等解讀
- 發布時間: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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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工期調整
新冠疫情順延工期計算方式:順延工期計算從當地省市政府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至解除之日止;
二、關于防疫成本計算:
2.1、防疫成本前提條件: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確因需要必須施工的;
2.2、防疫成本具體內容: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體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疫情防護物質費用和防護人員費用;
2.3、防疫成本調整細則:由承發包雙方按實簽證,進入結算,疫情防護費應及時足額支付;
2.4、防疫成本計算時間:自文件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三個月(鄭州建設局)。
2.5、防疫成本具體數額:浙江住建廳明確:疫情防控期間繼續施工的項目,可在工程造價中單列疫情防控專項經費,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標準計取。
三、關于人工費、材料費調整:
3.1、無錫住建局:
a、人工單價作為政策性調整的內容,風險應由發包人承擔,應予以調整。合同約定不能調整的,發承包雙方應依據工程的實際情況,按情勢變更原則,通過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
b、設備材料價格的風險,合同中有約定材料設備調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如原合同中未約定材料設備價格調整辦法或原材料設備價格調整辦法明顯顯失公平的工程,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及市場因素,按情勢變更原則,簽訂補充協議,合理確定材料設備價格調整辦法。
3.2、湖南住建廳:人工工資:疫情防控期間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費可由承發包雙方簽證確認并按實調整。材料價格:因疫情影響,導致材料價格異常波動,承發包雙方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簽證并按實調整。
3.3、浙江住建廳:因疫情防控導致人工、材料價格重大變化,相應調整方式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用情勢變更,依據《浙江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8版)》中“5%以內的人工和單項材料價格風險由承包方承擔,超出部分由發包方承擔”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
3.4、三明市住建局:建筑企業在工程項目開復工后,應對疫情防控采取完善工地封閉式管理、完善人員防控、衛生消毒防控、日常監測排查等措施,產生的額外費用按實計算,列入工程項目措施費計算工程造價。
3.5、鄭州市住建局:將防疫期間施工單位在對應承建項目所產生的防疫成本列為工程造價予以全額追加。
3.6、青島市住建局:由于疫情防控措施落實產生的實際費用可列入工程造價成本。
目錄
一、湖南省住建廳文件
二、浙江省住建廳文件
三、鄭州市建設局文件
四、青島市住建局文件
五、江蘇省住建廳文件
六、廈門市住建局文件
七、北京市住建委文件
八、浙江高院民一庭文件
九、三明市住建局文件
湖南省住建廳文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湘建價函[2020]7號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計價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湖南省委省政府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堅決打贏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結合我省具體情況,現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我省建設工程計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工期調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疫情防控期間未復工的項目,工期應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9.10不可抗力的規定予以順延,順延工期計算從2020年1月23日起(湖南省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間復工的項目,建設工程合同雙方應友好協商,合理順延工期。
二、關于費用調整
(一)疫情防控期間未復工的項目,費用調整按照法律法規及合同條款,按照不可抗力有關規定及約定合理分擔損失。
(二)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確因需要必須施工的,應加強防護措施,保證人員安全,防止疫情傳播,并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關規定,因此而導致工程費用變化,承發包雙方應根據合同約定及有關規定,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協商解決。針對疫情防護措施、人工工資及材料價格變化等導致工程價款變化,可按以下規定另行簽訂補充協議。1、疫情防護費: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間,復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體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疫情防護物質費用和防護人員費用,由承發包雙方按實簽證,進入結算,疫情防護費應及時足額支付。2、人工工資:因疫情影響,建筑工人短缺,工資變化幅度較大,承發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及時做好建筑工人實名登記和市場工資的調查,疫情防控期間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費可由承發包雙方簽證確認并按實調整。3、材料價格:因疫情影響,導致材料價格異常波動,承發包雙方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簽證并按實調整。(三)疫情防控期間要求復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復工的工程項目,如需趕工,應明確趕工費用的計取。
三、各市州建設主管部門應積極主動作為,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人工工資、材料價格監控,加強疫情防護措施費用調查,及時調整和發布各類建設工程造價信息。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2月13日
浙江省住建廳文件
省建設廳發布18條政策舉措全力防控疫情支持企業發展(節選)
發布時間:2020-02-1409:052月12日
省建設廳出臺18條政策舉措,全力支持房地產開發和物業服務企業、建筑業企業、市政公用企業發展,全力保障企業復工復產,加大“三服務”力度,幫助企業渡過難關。
二、支持建筑業企業
3.支持企業妥善處理工期延誤。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依法適用不可抗力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因疫情防控產生的工期延誤風險,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順延工期。
4.減輕建筑業企業資金負擔。對在疫情嚴重地區新承攬業務的建筑業企業暫不收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鼓勵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加強互助,合理分擔停工損失,協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進度。
5.及時提供工程造價調整依據。因疫情防控導致人工、材料價格重大變化,相應調整方式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用情勢變更,依據《浙江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8版)》中“5%以內的人工和單項材料價格風險由承包方承擔,超出部分由發包方承擔”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疫情防控期間繼續施工的項目,可在工程造價中單列疫情防控專項經費,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標準計取。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要加大人工、材料價格的采集、測算、調整頻率,及時發布市場價格信息和價格預警,為合理確定和調整工程造價提供依據。
鄭州市住建局文件
鄭州市城鄉建設局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支持建筑企業復工復產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開發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建筑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堅決貫徹中央、省、市關于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的決策部署,切實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建筑企業復工復產工作,支持企業積極應對疫情影響,推動建筑業平穩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落實復工復產條件
有條件的建筑企業根據工作需要,在自身充分準備必需的防控物資、落實隔離場所、并確保沒有來自或者去過疫情重點地區的員工的基礎上,可向屬地政府提出申請,經屬地政府驗收并納入監管后可復工復產。建筑工地在滿足《鄭州市建設工程開(復)工實施方案》(鄭建文〔2020〕20號)中條件要求的基礎上,向屬地政府提出申請,可進行復工復產。
二、全力保障工程項目防疫物資
建筑企業復工復產和建筑工地開復工,必須備齊必要的防疫物資。企業所在地和工程屬地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在落實《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企業和建設工程有序復工復產組織工作的通知》(鄭政明電〔2020〕11號)的基礎上,為企業提供部分快速紅外體溫探測儀、消毒水、口罩等必要防疫物資,幫助企業復工復產。
三、依法給予社會保險費政策支持
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小企業,按規定經批準后,可緩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職工可按規定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緩繳期滿后,企業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
四、合理延長合同工期
對項目建設中確因受疫情影響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時履行合同的,允許合理延長合同工期,具體延長期限由雙方協商后重新確定。
五、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
各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要嚴格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于清理拖欠中小企業民營企業賬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程款;條件允許的,經雙方協商,可以提前預支工程款。
六、將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價
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各工程項目應加強疫情防控依法治理建設,要將其列入安全生產的重要內容,適用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將“新冠肺炎”疫情明確設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將防疫期間施工單位在對應承建項目所產生的防疫成本列為工程造價予以全額追加。
七、充分發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作用
各單位辦理建筑施工許可和資質審批時,要全面推廣網上收件、網上審批和網上出件。對按規定確需提交紙質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況外,由項目單位通過在線平臺或電子郵件提供電子材料后先行辦理;項目單位應對提供的電子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待疫情結束后補交紙質材料原件。
八、實行市政重點工程項目派駐聯絡員制度
實施市政重點工程項目派駐聯絡員制度,由市城建局抽調精干力量向各市政重點工程項目派駐聯絡員,協調解決疫情防控、安全生產、勞動用工,設備材料進出場和人員進出場等工作,協助處理現場突發情況。
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3個月(實際期限以疫情防控解除或降級時間為準)。期間,中央、省、市出臺相關政策,嚴格遵照執行。
2020年2月13日
青島住建局文件
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文件
青建管字〔2020〕2號
關于2020年建設工程新開工及復工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
各區、市建設主管部門,青島西海岸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按照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期間項目開復工工作的通知》(魯建辦字〔2020〕6號)和市委、市政府辦公廳《關于組織企業迅速復工復產的緊急通知》要求,為進一步加快建設工程復工復產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條件
工程復工前,施工現場嚴格對照“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要求,圍繞風險點和管控措施,突出對基坑施工、高大模板、腳手架、起重機械、施工用電、臨建設施等重點環節和消防安全的復工前檢查,進行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做好工地圍擋檢查維護。
二、嚴格落實疫情防控要求
工程復工前,嚴格做好擬返青人員排查管理,編制疫情防控方案,落實隔離區域、配套設施和管理措施,備齊疫情防控物資,做好衛生清理和消毒等工作,落實工程復工后的管理方案和措施。
1.對省外返青人員必須自入青當日起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進行隔離觀察,對省內返青人員達到疫情防控要求的可不進行隔離觀察。
2.嚴格食堂管理。工程施工現場有食堂的,實行分餐式錯峰分散就餐;工程施工現場無食堂的,可選擇從取得衛生許可證且符合防疫要求的餐飲單位訂餐。
3.各建設工程結合實際情況,可在施工現場內劃定獨立區域作為隔離觀察區。項目返青第一批省外人員,可在此區域內隔離觀察;第二批及以后批次省外返青人員應盡量安排在施工現場外進行隔離觀察。隔離觀察期間,施工單位應向工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報告疫情防控有關情況。
4.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疫情防控物資籌備、施工現場建筑材料進場存在困難的,可向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協調解決。
5.省外入青施工人員如需開具建筑務工證明,可由施工單位向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開具。
6.由于疫情防控措施落實產生的實際費用可列入工程造價成本。
工作要求
各建設工程要將編制的疫情防控方案和復工安全生產方案提交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審批通過后,通知擬返青人員返青;返青后要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方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復工后,確保疫情防范到位,有效遏制安全生產事故。
各區市建設主管部門要強化日常監督指導,主動靠前,積極協助企業解決困難,督促各項目嚴格落實企業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將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實落細,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時,全力支持和組織推動建筑工程開工、復工工作。
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2月11日
江蘇省住建廳文件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關于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約及工程價款調整的指導意見
蘇建價〔2020〕20號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委):
為積極有序推進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復工,進一步穩定建筑市場秩序,及時化解工程結算糾紛,維護工程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擔風險的原則,現就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的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履約及工程價款調整提出如下指導意見,請各設區市結合本地具體情況貫徹實施。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損失和費用增加,適用合同不可抗力相關條款規定。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以以《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9.10條不可抗力的相關規定為依據,并執行以下具體原則:
1.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復工或停工的,應合理順延工期。
2.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響,工程延期復工或停工期間,承包人在施工場地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機械停滯臺班、周轉材料和臨時設施攤銷費用增加等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管理人員和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3.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響,工程延期復工或停工所發生的工程清理、修復費用增加,由發包人承擔。
4.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響,造成工期延誤,工程復工后發包人確因特殊原因需要趕工的,必須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趕工天數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明確相關人員、經費、機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經專家論證后方可實施,嚴禁盲目趕工期、搶進度。相應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二、在我省自2020年1月24日24時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至疫情防控允許建筑施工企業復工前施工的應急建設項目,期間完成的工程量,結算人工工日單價可參照法定節假日加班費規定計取。施工合同中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人工費用計算有明確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三、工程復工前疫情防控準備及復工后施工現場疫情防控的費用支出,包括按規定支付的隔離觀察期間的工人工資,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經發包人簽證認價后,作為總價措施項目費由發包人承擔。
四、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可能發生的人工、材料設備、機械價格的波動,發承包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調整的相關條款執行。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簽訂補充協議,合理確定價格調整辦法。
五、工程發承包雙方在招投標和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應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充分考慮人工、材料設備、機械費用等可能的價格波動因素,簽訂合理的價格風險控制條款,明確風險分擔原則,切實保障建設工程的順利實施。
六、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結算的工程,不適用本意見。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2月14日
廈門市住建局文件
廈門市建設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引起的建設工程計價問題若干指導意見
文號:廈建筑【2020】7號發布日期:[2020-02-1420:00]
各有關單位:為全面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加快推進建設項目有序開復工,保障建設項目各方合法權益,促進我市建筑市場健康發展,現就我市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簡稱“疫情”)引起的建設工程計價問題提出以下指導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疫情防控期間招標、開工以及在建的建設項目,達到項目主管部門要求的疫情管控開復工條件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率可上浮20%。招標時按疫情防控要求調整計取了相應的安全文明施工費,但開工時疫情已結束未實際發生疫情防控措施投入的,結算時應扣減上調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用。
二、疫情防控期間招標、開工及在建的建設項目,其人工費執行《廈門市建設局關于發布廈門市建設工程人工費動態指數的通知》(廈建筑【2020】5號)。招標公告在廈建筑【2020】5號文件實施前發布的,人工費按招標文件合同條款執行,疫情期間(2月11日至疫情結束)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費應執行廈建筑【2020】5號文,并隨工程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三、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新招標、新簽訂施工合同的項目,主要建筑材料價格調整辦法執行《廈門市建設局關于貫徹執行省住建廳印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投標規范性文件及標準招標文件的通知》(廈建筑【2017】91號)的,應將地材砂、石、砌體用磚及砌塊納入材料價差調整范圍,價格變化幅度在10%以內的不作調整,價格變化幅度超出10%的,超出部分給予調整。
四、因疫情造成建設工程工期延誤的,建議按施工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情況處理,建設工期應予以順延,但正常春節假期通常已考慮在合同約定工期內,一般不可順延。因疫情造成延誤工期不順延的,由此產生的趕工措施費用應另行計算。
五、因疫情導致建設項目停工的,停工期間承包人損失的費用,應由發包人和承包人本著風險共擔的原則合理分擔。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以及承包人按照發包人要求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如原合同未約定材料價格調整辦法或原材料價格調整辦法及其他計價相關條款約定不明的工程,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參照上述指導意見,簽訂補充協議,合理確定合同價款調整辦法。
廈門市建設局
2020年2月14日
北京住建委文件
關于加強疫情防控做好建設工程復工協調調度的工作方案(2020年2月9日,節選)
(三)建筑材料供應工作協調機制
1、工作內容:協調本市生產企業和河北省、天津市相關主管部門,促成建材生產企業和基地盡快恢復生產供應;協調已開工重點工程項目,為需要解決應急通行證的企業做好服務;建立即時響應機制,利用“建筑節能與建材管理服務平臺”加強建設工程材料供需信息監測,重點監控建材價格波動情況,發現有惡意漲價行為及時查處。
2、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交通委、市國資委、市經信局、市市場監管局、各區政府。
(六)工程造價調整工作協調機制
1、工作內容:協調和指導施工現場疫情防控、復工工程勞動力組織和保障等措施費用的核算和支付;跟蹤、協調和指導市場材料和人工等生產要素價格波動的價差調整;協調和指導工程投資概算的優化調整和資金落實工作;協調指導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的定性和適用工作。
2、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發展改革委、各區政府。
浙江高院民一庭(節選)
2020年2月10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印發《關于規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民事法律糾紛的實施意見(試行)》明確依法妥善審理有關合同糾紛案件:
1、疫情期間合同可以履行的,鼓勵合同繼續履行,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絕履行的,另一方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要求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2、由于疫情原因,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規定對相關情形進行認定。
3、確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當事人主張減輕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責任的,應當依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
4、當事人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仍應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盡到通知義務,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違約后,對方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5、確因執行疫情防控需要,造成工程項目停工的,一般可以順延工期。疫情防控期間訂立合同,且防控未發生實質性變化,當事人以疫情防控為由主張順延工期,一般不予支持。
6、對于因勞動者返程遲延等與本次疫情相關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應及時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人提出工期順延申請。雙方對是否屬于工期順延存在爭議的,人民法院依據簽證資料等證據,依法確定是否免除延誤責任。
三明市住建局
關于應對疫情防控特殊時期支持服務企業平穩發展措施的通知
一、減輕企業負擔
2.降低企業成本。建筑企業在工程項目開復工后,應對疫情防控采取完善工地封閉式管理、完善人員防控、衛生消毒防控、日常監測排查等措施,產生的額外費用按實計算,列入工程項目措施費計算工程造價。
3.鼓勵免除投標擔保。鼓勵招標人對簡單小額項目(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以下;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下;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以下)不要求提供投標擔保,對中小企業免除投標擔保。
二、加快推進項目實施
5.調整施工圖審查方式。在疫情防控期間,取消防疫應急項目施工圖審查,落實設計人員終身負責制。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對因勘察、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項目開工后,住建部門主動介入,提供工程質量安全、消防設計審查等指導和服務,對施工圖實行100%抽查(閩建〔2019〕1號文調整優化審查范圍的項目除外),抽查結果納入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資質、資格及信用管理。
6.壓縮招標時限。對于疫情防控急需的應急醫療設施、隔離設施及相關生產用房等建設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由業主采用非招標方式采購,或者在招標時參照教育補短板項目酌情縮短有關時限要求。
7.實行告知承諾制。對于防疫應急項目,建設單位承諾在3個月內補齊材料,先行予以頒發《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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